请参加确认的考生仔细阅读下面的网上确认须知,然后点击此页最后“我已认真阅读了以上信息并已理解,现在确认!”的链接进行网上确认。
注:只有2014年10月15日至24日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报名、通过资格审核并选择在青海考区参加考试的考生才可以登录到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确认。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青海考区网上确认考生须知
一、时间安排:
网上确认时间:2014年11月2日9:00-7日16:00。
现场确认时间:2014年11月5日9:00-6日16:00。(现场确认只针对需要修改个人信息和符合减免考试费用条件的考生。)
网上打印准考证的时间:2014年11月24日10:00-29日12:00。
考试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确认流程:考生须严格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完成网上确认:
第一步:上传照片
第二步:等待审核照片
第三步:网上缴费
第四步:缴费成功网上确认结束
网上确认流程详细说明:
第一步:上传照片。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到“网上确认系统”(点击本页最后的链接),输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和报名序号登录系统。点击左侧“上传照片”按钮,按要求上传本人照片。
上传照片要求:考生在网上确认前须准备好宽100-150像素、高150-200像素、大小不超过20KB、类型为.jpg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证件照片电子文件。其它如大头贴、生活照等将不予审核通过。建议考生在网上确认前到照相馆照标准证件照处理后再上传。第二步:等待审核。
考生照片上传成功后,等候审核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审核的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审核人员一般在工作时间3小时内即可完成对考生照片的审核。若有异议,请联系审核人员,审核电话0971-6166319。 考生择时登陆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进入网上确认系统首页,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和报名序号登陆,点击“查看信息”,根据“审核状态”进行下一步操作: 审核通过: 考生即可在网上进行缴费。 还没有审核:请考生耐心等候审核人员审核。 审核未通过:请考生查看后面显示的原因并点击“上传照片”,按要求修改照片后提交,等候再次审核。
第三步、网上缴费。
考生点击“网上缴费”按钮,持已开通网上银行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点击易宝图标完成缴费。考生缴费完成后请再次点击“查看信息”,确定“缴费状态”显示“已缴费”,并记录保管好个人网上缴费流水账号和订单号。关闭浏览器,报名结束。 缴费成功后,考生要登录到网上报名系统,点击“详细信息”按钮,查看个人缴费状态,如果显示“已交费”,那么说明考生缴费及报名成功。否则请确认银行是否已经成功扣款。请报考人员务必确认个人的缴费状态,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没有缴费或缴费不成功的考生在缴费时间截至后会做删除处理。 缴费成功的考生在规定时间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 注:新开通的银行卡如果带有usb-key、U盾或K宝等,在使用前须下载安装驱动程序和客户端证书,具体事宜可咨询相关银行客服或点击http://www.yeepay.com/html/help/index.shtml查看相关帮助信息。 如果浏览器的安全级别设置太高,会阻止缴费,严重影响考生支付。强烈建议考生在缴费前将个人电脑中浏览器的安全级别调成“安全级-中低”以下,并将本机浏览器的阻止弹出窗口功能去掉。缴费成功后建议恢复到原来的设置。
设置“阻止弹出窗口”具体操作如下:“工具”——“Internet选项”——“隐私” ——然后去掉“阻止弹出窗口”前面的复选框。“隐私”里的“设置”的滑动条最好拉到最低;
安全级别设置具体操作如下:点击浏览器菜单栏中的“工具”菜单,选择“Internet选项”,点击“安全”选项卡,点击“自定义安全级别”,将“重置自定义设置”改为“安全级-中低”或“安全级-低”,点击右侧“重置”按钮,系统弹出警告窗口,选择“是”。之后关闭所有浏览器窗口,重新启动浏览器。
三、关于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只针对需要修改个人信息和符合减免考试费用条件的考生。更改姓名中错别字或身份证号中除出生年月外的个别数字的考生和农村特困或城市低保考生,请先登陆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上传照片,待照片审核通过后于11月5日-6日到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更改姓名中错别字或身份证号中除出生年月外的个别数字的考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农村特困或城市低保考生须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确认。不存在以上情况的考生统一在网上进行确认,现场不予受理。
1、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
2、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现场确认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西山一巷5号
附件1: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附件2: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场规则
一、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附件3: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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