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省省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2016-04-16 09:55:20   来源:http://www.qhpta.com/html/8/Content2487.html   评论:0 点击:

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规定,全省省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25名(其中包括定向退役士兵招聘岗位150个,高校自主招聘岗位233个)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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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规定,全省省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25名(其中包括定向退役士兵招聘岗位150个,高校自主招聘岗位233个)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程序

此次公开招聘范围分面向全国和面向全省,其中面向全省招聘的范围包括本省户籍、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务的各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应由本省安置的退伍士兵(含在我省服役期满的退伍士兵)。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二、报名方式和时间、地点

本次招聘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9时-4月25日24时;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须知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并完成报名工作。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报考少数民族事务岗位的少数民族除外),在网上资格审查通过后,务请携带符合加分条件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于 5月3日-5 月5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西宁市昆仑路西山一巷5号)进行现场加分条件审核,否则,视同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将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示。

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将随时取消其招聘资格。

三、笔试考试时间及内容

此次公开招聘岗位分“考核聘用”岗位和“考试聘用”岗位。除备注中标注为 “考核聘用”岗位外,其他岗位均属于“考试聘用”岗位。

(一)报考“考核聘用”岗位的考生不参加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的笔试和面试,只参加由报考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招聘考试、考核,考生在网上报名资格审查通过后,请随时关注报考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并按其要求参加考试考核,也可直接咨询报考单位(或主管部门)。

(二)报考“考试聘用”岗位的考生参加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的笔试。笔试时间为2016年5月21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内容包括综合应用能力(占笔试成绩的5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笔试成绩的50%),其中对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民族医药、养路工、机械驾驶员等不适宜参加“综合应用能力”测试的岗位,仍然测试相应的专业科目或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科目或综合基础知识占笔试成绩的50%。“考试聘用”岗位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70%和30%,教师岗位为60%和40%。进入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笔试单科缺考的不能进入面试环节。

(三)报名结束后,招聘岗位数与报名审核通过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取消(或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若取消(或核减)的,给考生退还报名费,若保留招聘计划的,将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视笔试、面试(或考核)成绩最终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四)资格条件中有“藏汉双语”的岗位,统一笔试时要用汉语答题。面试时(或面试前)进行“藏汉双语”测试,测试不合格的不能聘用(或不能进入面试)。

四、面试

“考核聘用”岗位,教育、卫生专业岗位,以及交通等部门招聘人数较集中的岗位,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自行组织面试;其它岗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结构化面试。“考试聘用”岗位的具体面试事宜将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另行通知。

五、体检考察

  进入体检范围人员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由各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进入考察资格,空缺岗位按照该岗位的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以及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报考人员在体检、考察、公示期间主动放弃或公示无异议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将影响今后参加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省人社厅办理聘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七、其它事项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录)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现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报考前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此次招聘。上述人员在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或单位及组织人社部门)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未能提供的或出具书面证明时间在规定日期之后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三)加分条件。根据有关政策,报考少数民族事务类岗位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在我省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以及教育和卫生见习岗计划(仅限乡及以下学校、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人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加分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退役士兵、各类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条件。

(四)2016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6年7月31日前提供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证书,否则取消招聘资格。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符合报名条件,但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学习且在2016年7月31日前不能毕业的考生,不得报考。

(五)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的2016年应届师范类毕业生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须在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否则取消招聘资格。

(六)总成绩并列处理。如考试总成绩有并列的,先按招聘条件中的优先条件确定;优先条件无法确定的,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成绩高低确定。

(七)户籍、年龄的时间认定。符合我省户籍条件考生,在我省落户时间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考生年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如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80年4月19日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八)招聘岗位的专业类别划分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以及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执行。以上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各类新专业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经招聘机关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九)此次招聘计划表二、表三、表四中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的招聘计划由大学自主组织招聘,招聘计划若有变动,最终以大学门户网站发布的招聘计划信息为准。青海民族大学的招聘岗位参加此次统一报名,报名时间适当延长;青海大学和青海师范大学招聘岗位的报名时间请关注大学门户网站发布的相关招聘信息。

(十)其它相关要求,请考生务必详细查看《2016年青海省省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指南》。

(十一)公开招聘期间,考生应当随时登录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详细了解招聘全过程的有关通知要求;报考“考核聘用”岗位的考生须随时登录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等渠道发布的相关信息,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不再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十二)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招聘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2016年省直事业单位职位表.xlsx

2、青海民族大学2016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点此链接)

3、2016年度青海师范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第一批,共58个岗位)(点此链接)

4、2016年度青海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第一批,共57个岗位)(点此链接)

招聘咨询电话:

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电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咨询热线电话:12333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

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考务部)

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66319(技术部)

招聘监督电话:

省委组织部:0971-8482474干部五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971-630447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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